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一村民吴某某反映称,他在向其所在镇政府申请公开“关于当地几年前滹沱河综合治理工程征迁补偿信息”的过程中遭遇阻碍,后就此事向藁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藁城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9月8日作出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岗上镇人民政府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不过,在20个工作日后,相关信息仍未公开。
日前,新黄河记者联系石家庄市藁城区岗上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表示,关于信息公开超期问题只向当事人回复。11月3日,吴某某告诉新黄河记者,他仍未收到岗上镇人民政府的公开回复,他后续将继续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获取政府公开信息的权利。

对征迁补偿有疑问,村民申请信息公开未果
据石家庄市藁城区岗上镇小丰村村民吴某某反映称,他在2025年2月10日向石家庄市藁城区岗上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岗上镇政府)申请公开《关于石家庄市藁城区岗上镇滹沱河综合治理工程占地范围内的建筑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评审报告》(以下简称《评审报告》)等内容,岗上镇政府答复:“没有你所申请公开的信息。”
吴某某告诉新黄河记者,他之所以向岗上镇人民政府申请公开该信息,是因为2017年石家庄市实施滹沱河生态修复工程涉及他与村民何某某的承包地上树木等附着物被藁城区人民政府征迁。征迁过程中,对其承包地上树木及附着物评估时,岗上镇小丰村委会在未通知吴某某本人的情况下,便对所承包地上的树木进行了评估。
由于对承包地上树木及附着物评估的真实价值产生怀疑,吴某某故于2025年2月10日通过EMS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藁城区岗上镇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评审报告》中涉及小丰村的6册报告及相关资料(包括河北华瑞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征收估价报告》《现场勘察记录表》及分户照片),以及小丰村土地征收流转款项数额及构成明细、补偿发放流程及相关手续。
不过,吴某某的这一请求并未实现。吴某某向记者出示了石家庄市藁城区岗上镇人民政府给本人的答复书。答复书内容显示,吴某某申请公开的是关于滹沱河生态修复项目一期工程岗上镇小丰村征收评估信息。根据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岗上镇政府不是土地征收主体和补偿主体,不具有征收补偿的职权职责。吴某某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是岗上镇人民政府制作或者获取保管,经检索,岗上镇没有吴某某所申请公开的信息。

吴某某对岗上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并不认可。他向记者提供的藁城区水务局2023年6月13日出具的《滹沱河生态修复一期工程相关情况说明》显示,被申请人岗上镇人民政府作为征迁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依法依规对工程征迁范围内建筑物、附着物及青苗的调查评估工作,实施征迁补偿费的发放工作。另据藁城区滹沱河生态修复工程指挥部办公室2017年12月19日上午会议纪要中内容显示,由各乡镇作为征迁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依法依规对工程征迁范围内建筑物附着物及青苗的调查评估工作,做好现场的影像资料记录与存档。

上级政府责令公开,镇政府超期未答复
吴某某表示,被申请人岗上镇政府的答复系不实之词,严重损害了本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他于是向藁城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2025年5月15日,藁城区人民政府作出5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岗上镇人民政府于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吴某某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5月26日,岗上镇人民政府答复称其不具有征收补偿职权,未制作或保管申请公开的信息。
6月13日,吴某某因不认可岗上镇人民政府答复内容,向藁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藁城区人民政府于9月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藁政行复〔2025〕172号)。决定书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征迁责任主体,实际实施调查评估、资金发放等工作,依法应当保存并公开相关信息,其“未制作或保管信息”的答复与事实不符。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不过,在20个工作日之后,吴某某依旧没能看到信息公开。10月17日,新黄河记者前往岗上镇人民政府了解情况,核实吴某某反映的申请信息公开超期未公开的问题。岗上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工作人员表示:“关于超期问题,并不清楚,还需向领导汇报一下。我们可以答复给个人。”
截至记者发稿前,吴某某告诉记者,他仍未收到岗上镇人民政府的公开回复。他表示,后续将继续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获取政府公开信息的权利。
对此,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刘铮律师表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谁制作,谁公开;谁获取、保存,谁公开”原则,岗上镇政府虽辩称非土地征收与补偿主体,却被区水务局、政务公开办文件证实为征迁责任主体,其“未制作或保管信息”的说法不成立。同时,岗上镇政府仅笼统以“信息不存在”答复,未证明已尽合理检索义务,行政复议机关纠正了该不当答复,明确其公开义务。岗上镇政府未按行政复议决定限期公开信息,构成或即将构成行政不作为。
刘铮还表示,此案既体现行政复议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也暴露部分基层政府法治意识薄弱、内部信息管理混乱等问题。吴某某遇到的问题,启示行政机关需强化信息公开理念、规范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公民遇信息公开受阻时,可通过行政复议依法维权,对建设法治政府具有典型意义。
原标题:《石家庄藁城一村民申请征迁补偿信息公开遇阻,区政府责令公开后镇政府超期仍未回应》